宁波宏利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4日裁定受理宁波宏利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指定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破产管理人。
现就债权申报事项公告如下:一、申报时间:宁波宏利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二、申报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扬帆路999号研发园B区1幢8楼,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李律师,联系电话:13567436610;三、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到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suhaolaw.com/index.php)新闻动态中下载;四、申报注意事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宏利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9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
特此公告。
宁波宏利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O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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