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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豪讲堂 | 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之诉实务

2023-07-18 11:12:20返回


2023年7月14日晚,我所吴志明律师为全体同仁作了《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之诉实务》专题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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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明律师刚刚成功办结一起法定代表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法院支持当事人的诉请,判令被告某贷款公司涤除当事人作为公司董事、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019年,当事人受朋友请托成为某贷款公司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次年,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账外经营等问题停业整顿,并因失联于2021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此后当事人多次要求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未果,不得不寻求司法救济。

吴志明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充分挖掘证据,认为当事人既非该公司股东或员工,亦未从公司领取报酬,更从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与公司不存在实质关联性,该公司拒不涤除当事人作为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于法无据。因为证据充分、法律依据适当,该等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

本次专题分享,吴志明律师结合自身的成功办案经历,从法定代表人单方辞任的困境、司法实践的裁判规则、法定代表人单方辞任的法理依据等方面着手,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详细阐述了办理该类案件的常见问题及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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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发现,我国法定代表人“挂名”现象大量存在,不少法定代表人希望能单方辞任从职责中“脱身”,但该类案件当事人面临以下风险:
首先,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不但需要依据内部决策程序确定,还需要公司配合通过工商登记的形式对外进行公示,非法定代表人一己之力所能完成。
其次,许多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与变更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司法权不宜随意干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吴志明律师认为,“无救济无权利”,如果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明确提出辞任,且程序合法、目的正当,而公司明示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间内未作出或者客观上无法作出相关决议的,将导致其持续承受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相应法律风险,尤其是在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其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明显不对等,此时司法即获得了介入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否则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将无从救济。况且,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不具备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不应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否则不仅有违立法宗旨,亦有可能损害公司或者外部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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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吴志明律师提出了类案办理建议,为律师同行办理相关案件提供了可行性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