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关注:

素豪知产-2016沪上高院应专利战

2016-02-23 09:31:15返回

1.jpg

猴年新春,素豪所知产团队节后第一个工作周。

此前,广东某净水企业与杭州某制冷电器厂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因一审被告广东某净水企业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144号民事判决,以民诉法相关规定为据提起上诉,并委托素豪所作为二审代理人。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庭前一系列程序,已于昨日(2016年2月18日)在上海依法公开审理该案。

素豪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卢柯权律师受本所指派,担任该案首席代理律师。经过庭前收集证据,在当日庭上,卢律师向合议庭提出共计七项新证据,依次从“不侵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产品合法来源”三层次依次递进的代理思路对该案的主要诉争点进行代理与答辩。

第一层次,关于不侵权抗辩。卢律师主要引入了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解释规则对本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洗刷过滤网的刷子”的技术特征进行解释,其认为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该专利说明书[0017]记载了“所述清洗骨架6上设有洗刷所述的过滤网的刷子61”,也就是刷子在附图中标记是“61”。然而参阅附图5,如若认定6是指清洗骨架,那么从工程制图附图标记用语习惯上来看61应当作为清洗骨架的组成部分,从61的指向来看,61应当表明是该“圆环骨架”而并非是“刷子”,而“圆环骨架”本身不具有所谓的洗刷功能,即说明书及附图中并未明确对“刷子”进行解释和说明,说明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中所述“刷子”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是不清楚的,而该特征恰恰是该专利的核心发明点。据此认为,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明确的情况下,是无法认定被控产品构成专利侵权的。

第二层次,现有技术抗辩。卢律师在庭前检索中发现一篇欧洲专利局的德文对比文献,经过翻译与附图说明,该篇对比文件所公布的技术方案与该案所控产品的技术方案几乎构成等同,据此,依照专利法规定,据此可以构成应用现有技术得以抗辩。

第三层次,合法来源抗辩。依照专利法以及民诉程序等规定,如若产品技术上构成侵权,那么仅仅作为销售企业方,如果产品具有合法供应商也即合法来源,那么销售企业虽然构成侵权,但是可以豁免赔偿的。基于全案的代理思路,卢律师在考虑整体诉讼策略的情况下,决定在第三层次代理意见中纳入合法来源抗辩意见,并当庭提交了与供货方的账目往来、电话采购录音资料等电子证据,以求最大限度保护委托人即广东某净水企业的利益。

关于此案,作为被上诉人的杭州某电器制冷厂也相应提出了答辩与代理意见。庭审于昨日下午结束,法庭并未当庭宣判,至于本案最终裁判如何,就让我们拭目以待。

在新的一年里,本平台会积极提供相关信息供读者参阅,以求以案说法-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就让知识来创造身边的财富”。

作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骆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