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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胡力明律师成功办结一起公司人格混同案

2018-02-12 15:02:09返回

近日,我所副主任胡力明律师带领团队成员李晓靖、梅宇、孙央等律师,在一起涉某跨国公司的公司人格混同案件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当事人送去一份年前大礼。

本案对创业者尤其是电商经营者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和启示作用。

本案中,委托人为北京某公司、宁波某公司(下称“北京公司”“宁波公司”)及两家公司的股东,其中北京公司、宁波公司分别经营天猫专卖店和京东商城、当当网、亚马逊、聚美优品的专卖店,销售某跨国公司旗下知名户外运动品牌的产品。去年7月,该跨国公司因与宁波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而诉诸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公司、宁波公司股东相同、高级管理人员及职位相同,且都是其户外运动品牌经销商,界限模糊存在人格混同,两家公司股东亦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故而要求北京公司、宁波公司及股东对涉案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所胡力明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带领团队充分挖掘证据,从两家公司的起源、人员、业务、财产、管理以及运营等方面着手,力证二者不存在人格混同,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且股东财产与公司资产独立,故而北京公司及股东不应对宁波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因为证据充分、法律依据适当,我方抗辩意见获得一审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