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豪所与德威所为管理人的“飞龙系”《重整计划》获法院批准
2016年10月12日,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批准素豪所和德威所以管理人身份提出申请的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慈溪市飞龙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日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飞龙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飞龙系”)《重整计划》。致此,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飞龙系”破产重整案迈出关键性的一步。
“飞龙系”曾是我国三四级农村家电市场上“红极一时”的家电制造企业,但近几年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负债过多,出现无法清偿到期债权、严重资不抵债等情况,最终经法院裁定于2014年12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飞龙系”破产重整案具有“影响广泛、涉案人数众多、资产(负债)体量巨大”等特点。其中申报的债权人人数500余人(认定债权人数为436家),申报的债权金额20余亿(确认债权金额为1541057599.3元)。因此,“飞龙系”重整案从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伊始就广受社会各界关注,当地政府与法院对此也高度重视。
我所与德威所组成的联合团队,通过 “竞争选定”方式,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该破产重整案件的管理人。自担任管理人起,我所给予高度重视,组成多层次、分工协作的重整服务团队。在政府、法院的指导下,我所基于“飞龙系”破产重整案的特点,结合过往丰富破产案件操作经验,严格按照《破产法》规定,为整个项目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根据本次重整的“飞龙系”四家公司系家族企业、实际控制人同一、(资产、债务、人员、财务等)互相混同实际情况,我所提出四家公司合并重整的申请,获法院批准;通过充分沟通,与3亿余的债权金额的债权人达成债转股共识,其中包括部分金融机构债权,并协助债务人办理债转股的相关手续;协助引入第三方,整体受让“飞龙系”的全部股权,并承诺注入偿债资金与流动资金(4300万),实现第三方对“飞龙系”的承债式整体收购(包括营业及部分厂房、设备、存货等)。
在前述基础上完成“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进行分组表决。在“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担保债权组与普通债权组通过的情况下,我所根据担保债权组与普通债权组虽未通过但十分接近通过的实际情况,会议后与二个表决组的相关债权人进行持续的充分的沟通、协商,终于取得该二个表决组绝大部分债权人的信任与谅解,再次表决时,该二个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下一步,我所将与德威所一起再接再厉,严格履行管理人监督职责,保障《重整计划》彻底执行,以期“飞龙系”能够重新腾飞,换发往日风采。
素豪所宋俞陈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