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新高维(宁波)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公 告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日作出(2025)浙0213破申30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对励新高维(宁波)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一、债权申报
励新高维(宁波)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8月8日前向励新高维(宁波)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现场申报地址及邮寄申报地址:宁波市高新区扬帆路999弄研发园B区1幢8楼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000,联系人:徐律师,联系电话:15336689765。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有无从其他连带债务人处受偿及受偿金额,并提供相关证据(电子版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登记表等相关债权申报材料可在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suhaolaw.com“新闻动态”处下载)。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励新高维(宁波)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有关励新高维(宁波)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励新高维(宁波)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励新高维(宁波)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
对励新高维(宁波)科技有限公司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该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无法清算,励新高维(宁波)科技有限公司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8月20日14时3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大城东路567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
特此公告。
励新高维(宁波)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0二五年七月四日
励新高维(宁波)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裁定书、决定书、公告、通知书、债权申报材料、一债会通知等.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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